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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農村再生發展區計 畫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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