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
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原核准應予廢止。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
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
核。
三、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四、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契約所生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名稱修正之理由。
二、考量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之補助契約屬私法契
約,為明確其產生爭議時之管轄權限,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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