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稽核結果後,其評等之等級,區分如下:
一、優等:無缺失。
二、甲等:次要缺失五項以下,或主要缺失僅一項。
三、乙等:次要缺失六項以上未達十二項,或主要缺失二項以上未達四項
    。
四、丙等:次要缺失十二項以上,或主要缺失四項以上。
前項缺失之採計,三項次要缺失等同一項主要缺失。
稽核評等為優等且最近三年風險評估連續為低度風險者,得自最近一次稽
核結束日起五年內,免予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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