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捕撈南方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
,亦同)、單船配額及單船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之數量,由主管機關依CCSB
T決議情形公告之。
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三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
當年度各作業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賸餘之漁獲總配
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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