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取得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農會
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
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四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
定之範圍內,與農會合意約定之。
取得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至農
會擔任技工、工友時,免再受新進技工、工友訓練。其任用職等依附表四
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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