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10022379號令修正發 布第23條、第26條、第27條條文及第23條附表五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4年10月8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656735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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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7年12月11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23252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第 23條、第30條、第39條、第42條、第43條、第47條、第57條;刪除第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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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8年9月11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31944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52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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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8年12月27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75258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1 2條、第20條、第25條、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43條、 第50條、第54條條文及第13條之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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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4年9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481885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第 39條、第40條、第43條、第55條、第56條;增訂第5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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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5年12月25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 8586794號令修正發布第33條、 第54條、第5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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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7年10月31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 8783383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50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 、第54條、第61條;增訂第23條之1、第28條之1、第38條之1、第54條 之2、第5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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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7年12月29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791003號修正發布第16條、第3 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50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 第54條、第61條;刪除第23條之1、第28條之1、第38條之1、第54條之1 、第5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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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96082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 2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5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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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110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62條,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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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00050219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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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20022730號令修正發 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24條 、第28條、第36條、第37條、第43條、第59條、第62條及第23條之附表 四;增訂第36條之1條文;除第8條、第11條、第13條、第59條及第23條 之附表四自102年4月18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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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30023122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84條;除第 7條、第10條、第62條至第65條自發布日施行外, 自1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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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70022383A號令修正 發布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40條、第46條、第47條、第66條、第69 條、第74條、第84條條文;除第23條自 106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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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80023418號令修正發 布第25條、第42條、第69條條文及第25條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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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00022355號令修正發 布第23條條文及第23條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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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10022379號令修正發 布第23條、第26條、第27條條文及第23條附表五

立法總說明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於
六十四年十月八日訂定發布,迄今共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
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四日。
為因應基本工資連六年調漲及逐年調漲之物價,及為切合實務運作,完備
法制,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修正重點如下
:
一、鑒於一百十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影響農會整體營運
    致總收益驟降,為避免農會員工薪資降幅過大,影響其生計,參照一
    百十年作法,增列一百十一年農會總用人費核算得以其前三年度總用
    人費之平均數計算。另受基本工資及物價調漲影響,農會基本用人費
    予以適度調整,以供實質調整員工薪資。(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二、為增加農會薪酬競爭力,調升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高於六百
    二十元者,以六百二十元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考量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農會特約人員人數不增加情形下,其用
    人費將超過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範圍,為不影響業務執行,爰增列
    特約人員用人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農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依農會總用人費計算表(如附表五)計算並
提撥總用人費。
直轄市區農會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由七家以上區農會合併者,其一百零六
年度至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人事成本及資遣
方案之分析報告,每年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總用人費,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總用人費,應以當年度依第一項計算之總
用人費,加計一百零五年度核定之總用人費減當年度依第一項計算之總用
人費之差額乘以一定比率計算之,該比率於一百零六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
九十,且應逐年調降,每年調降之幅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第二項以外之農會,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及人
事成本之分析報告,以其前三年度總用人費之平均數計算,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所定核算總用人費之農會,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不得高於一百十
年度總用人費,且員額應遇缺不補。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進用經新
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鑒於一百十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仍影響農會整體營
    運致總收益驟降,為避免農會員工薪資降幅過大,影響其生計,參照
    一百十年總用人費得採其前三年平均核算,增列第四項一百十一年農
    會總用人費核算方式。
三、經核定採用第四項計算方式之農會,應嚴格控管總用人費,爰第五項
    規定,一百十一年當年度員額應遇缺不補。

每一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應以當年度農會
員工總用人費除以上年度決算時農會編制員工總薪點,再除以十六個月換
算之,為當年度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並由農會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低於新臺幣三百元者,以三百元計;高
於六百二十元者,以六百二十元計。
農會應視其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其薪點折合率,且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定
之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
農會編制員工總薪點應包含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
主管之薪點加計數。
編制員工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為增加農會薪酬競爭力,修正第二項,調升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
    值,高於六百二十元者,以六百二十元計。

農會因業務需要進用之特約人員,其相關人事費用應編列於用人部門之用
人費或業務費,當年度可支應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人費:各部門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
    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
農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
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
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八十二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特約人員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農會特約人員人數不增加情形下,其人
    事費用將超過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範圍,為不影響業務執行及保障農會
    員工權益,爰增列以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得依政府公告基本工資
    調漲金額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人事費用,且其年度特約
    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三、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調整至第三項及第四項,文字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