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參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
規處罰。
〔立法理由〕
參酌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等規定,定明性騷
擾事件資料之保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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