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功能障礙者未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核發按摩執業許可證或理 療按摩執業許可證而從事按摩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 並限期令其依本辦法取得執業許可證。 按摩業者不得租借其執業許可證供他人使用。 按摩業者違反前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