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除 處理廢輪胎,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市)主管機關申報 ,經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輪胎營業量、輸出量、廢輪胎回收量、 處理量。 二、公告回收率、處理率期間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處理 率。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