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輪胎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除
  處理廢輪胎,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市)主管機關申報
  ,經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輪胎營業量、輸出量、廢輪胎回收量、
      處理量。
  二、公告回收率、處理率期間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處理
      率。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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