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
    理性之意見。
二、屬上市或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
    讓其他金融機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
    股份者,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三、屬未上市或未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其他金
    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之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
    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
    構基本資料(附表十六)。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
    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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