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
,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
查核之情形。
信託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
    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信託業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一、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
    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信託業營運、部門與分支
    機構之風險管理品質。
二、查核方式應涵蓋獨立性交易測試,包括就信託業評估之高風險產品、
    客戶及地域,篩選有關之交易,驗證已有效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相關規範。
三、發現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主管陳閱,並提
    供員工在職訓練之參考。
四、查獲故意隱匿重大違規事項而不予揭露者,應由總機構權責單位適當
    處理。
信託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
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主管)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
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信託業網站,並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
公告申報。
兼營信託之外國銀行在臺分公司就本範本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
,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項聲明書,由在臺訴訟/非訟代理人、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臺灣區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立法理由〕
一、參考銀行公會 108年 4月新修正之銀行範本第十七條修正。
二、條次變更。
三、依據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一項之序文內容,現行規
    定第一款至第五款變更為第一項至第五項,並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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