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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之規定提撥賠償準備金。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 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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