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之規定提撥賠償準備金。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
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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