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8年8月18日行政院臺財字第223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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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2月27日行政院臺財字第 357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條,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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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10063 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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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00277 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0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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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6425 7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 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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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6110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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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自七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
正。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
資及交易型態,開放證券商得經營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等業
務,爰明定證券商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
務,非屬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所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
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
證券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務,非屬前項所稱
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本規則所稱參加人,指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帳戶送存證券並辦理帳簿
劃撥之人。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開放證券商得經營具證券性
質之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等業務,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證券商經金管會核
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務,非屬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並將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經本會核准。
每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設立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已明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本會,爰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