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公司申報
:
一、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之變更。
二、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三、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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