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知悉該有價證券將因下市、 經有權機關命令停止或禁止交易、或其他事由,暫停或不能於證券市場 流通買賣者,證券商應即敘明理由函知原委託買進之委託人,並依其指 示為適當處置。 證券商知悉其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事由,將暫停或不能續行受託賣出其已 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者,應即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