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受託買賣證券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面委託:委託人填寫委託書應註明姓名、帳號、證券名稱、股數
      、單價、委託日期時間及有效期限,未載明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
      有效之委託,並蓋印鑑或簽名後交業務員申報。
      委託書內「限價」欄委託人應寫明委託價格。
  二、電話委託:委託人應講明帳號、姓名、委託買賣證券名稱、股數及
      單價等,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業務人員(擔任營業員職務者)負責
      代製委託書並簽章以明責任,且應由委託人於成交後交割時補行簽
      章。
      證券經紀商對電話委託應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二個月。但買賣委託
      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三、IC卡委託: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
      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
      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
      價、有效期間、營業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
  四、網際網路委託:比照「IC卡委託」辦法辦理。
  五、電報委託:應填明事項比照「當面委託」有關辦法辦理,惟應將電
      報貼於委託書上。
  六、書信委託:比照「電報委託」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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