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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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辦理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應遵照證券交易法及
有關法令暨臺灣證券交易所章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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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受託買賣之有價證券,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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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委託人之徵信作業及受託買賣額度管理,應依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
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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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買賣證券,應先辦妥委託人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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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買賣證券成交後,委託人應依規定辦理交割,否則依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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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收取之;自八十九年
七月一日起,得於不超過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一‧四二五之上限自行訂
定,並於實施前及日後調整前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中心書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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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業務人員(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
,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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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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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開戶時,應簽具「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隨附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印本乙份),留存備查;另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
式印鑑或簽名辦理交割及其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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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或允許者。
二、證券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職員、雇員。
三、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
六、證券自營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證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證券商
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
買賣證券:
一、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九
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通函各證券經紀商在案未滿三年,或雖滿三年但
未結案者。
二、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或牽涉偽(變)造上市證券案件,經司法
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有案,
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委託人違約案件經臺灣證券交易所通函各證券經紀商後,如滿三年並已
結案者,證券經紀商應即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由該公司轉知其他各證
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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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託人開戶時,承辦人員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
二、必須由委託人於「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
三、核對電腦違約戶檔案,是否為臺灣證券交易所撤銷買賣證券資格者
。
四、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合法
之監護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當場簽章;如委
託人尚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合法之監
護人並應檢附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五、委託人為有行為能力者,得委由代理人代辦開戶手續,代理人應親
持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親自簽名蓋章之委託書代為
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委託開戶。
六、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
關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合法之授權書暨
法人代表人及被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
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七、接受華僑或外國人開戶委託買賣證券應遵照有關法令,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加工出口區
管理處專案核准者,須檢附核准文件影本及稅捐機關規定之所
得申報納稅代理書,連同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副本,專函報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函復同意開戶後,始得受託買賣,並以其原
核准投資計畫內之證券種類及數量為限。
(二)經依公司法符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取得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所生
之增資認股及配股者,應檢附本人護照影本、認股時之員工在
職證明及認股證明文件始得開戶,並僅限於賣出上開之股票。
(三)前已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開戶者,一律祇准受託賣出,不得
受託買入。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者,應遵照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規定,檢具左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
,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經紀商檢具左列第一款文件函報臺
灣證券交易所備查。
(一)主管機關許可函件影本。
(二)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證券之權
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稅捐繳納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影本。
(三)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
本。
(四)指定辦理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
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影本。
前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開立分戶時,證券經紀商僅檢具第一款
文件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備查。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者,得以分行名義依交易所營業
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開戶,該帳戶只准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八、對申請開戶之僑外人投資之資金及法人之組成股東,開戶經辦人員
於開戶徵信時,應作必要之查詢,並填具「僑外人投資資金檢查表
」(如附件一)留存備查;若經查疑為中資者,應另通報交易所轉
報主管機關。
九、接受海外存託憑證存託機構之國內代理人代理其開戶時,其帳戶名
稱應以能表彰該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應檢具左列
文件:
(一)存託契約約定事項影本。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函影本。
(三)存託機構授權國內代理人之授權書影本。
(四)存託機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公司執
照影本。
(五)保管契約約定事項影本。
前項交易帳戶,除該存託憑證之發行計畫、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中
已載明存託機構得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再發行,且俟存託機構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上開載明得買回再發行之文件影本(含簡譯本)函報
交易所核備後,始可受託買入該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者外,一
律只准受託賣出。
十、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
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臺灣證券
交易所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其委託辦理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附件一
僑外人投資資金檢查表
僑外人名稱:
一、該僑外人投資之資金疑否來自於中國大陸:
□疑是 □否
二、該僑外法人之主要股東疑否來自於中國大陸:
□疑是 □否
三、以上二項檢查若有任一項為「疑是」者,應毀查詢結果記載於下方,
並立即通報臺灣證券交易所。
營業主管: 營業員: 開戶經辦:
註:本檢查表僅針對直接投資我國股市之僑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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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應確認委託人本人開戶或經本人親自委託開戶,其具體作法
及審核程序,應依「證券商業務章則重點規範內容」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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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證券,應請委託人先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
帳戶、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
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
並發給證券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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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契約應依序編列帳號,並記入「客戶登記簿」,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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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要求銷戶時,應填具註銷開戶申請書(如附件二),證券經紀商
並應在其受託契約及客戶登記簿上加蓋「註銷」字樣。
附件二
證券經紀商註銷開戶申請書
申請人 與 貴公司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帳號為 號
,茲自 年 月 日起,申請註銷使用。
此使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
姓 名: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開戶日期:
戶籍(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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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受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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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買賣證券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面委託:委託人填寫委託書應註明姓名、帳號、證券名稱、股數
、單價、委託日期時間及有效期限,未載明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
有效之委託,並蓋印鑑或簽名後交業務員申報。
委託書內「限價」欄委託人應寫明委託價格。
二、電話委託:委託人應講明帳號、姓名、委託買賣證券名稱、股數及
單價等,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業務人員(擔任營業員職務者)負責
代製委託書並簽章以明責任,且應由委託人於成交後交割時補行簽
章。
證券經紀商對電話委託應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二個月。但買賣委託
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三、IC卡委託: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
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
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
價、有效期間、營業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
四、網際網路委託:比照「IC卡委託」辦法辦理。
五、電報委託:應填明事項比照「當面委託」有關辦法辦理,惟應將電
報貼於委託書上。
六、書信委託:比照「電報委託」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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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零股交易指委託人買賣同一種股票,其股數不足一仟股份部分
。
零股之買賣以一股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股或其倍數
。
零股交易由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三時起至
四時止申報,輸入交易所電腦主機,取銷時亦同。
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國曆、農曆年終最後一個營業日
均暫停零股交易申報。
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國曆、農曆年終最後一個營業日
均暫停零股交易申報。
委託人賣出零股時,應先查驗其委託賣出之股數符合規定後,始得辦理
受託手續。
零股交易以申報當日各該股票收盤價格扣減百分之0‧五為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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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交易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或證券自營商自行一次買賣同種類上市
證券,其數量在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為鉅額證券買賣,其申報買賣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鉅額證券買賣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至三時止,
接受相對要買及要賣申報;並自三時起至三時三十分止,接受其他
應買或應賣申報,其每筆申報不得超過要買或要賣之申報總數量。
二、申報價格應以該股票當日收盤價格為準,但除息除權時,則以減除
股息及紅利金額或權利價值後符合升降單位之參考價格為準。
三、證券商應將款券交付臺灣證券交易所後,始得辦理申報,申報後不
得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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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之受託買賣,按面額種類區分交易單位,其交易方式如下:
一、競價交易:債券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者,買賣申報之輸入,
得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半小時為之,並於市場交易時間內,以競
價方式撮合成交。
二、定價交易:債券以其他面額為一交易單位者,買賣申報之輸入,於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二時至三時止為之,並申報日次一營業日按
交易單位之分類,以定價方式分別撮合成交。申報買賣之數量,必
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債券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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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買賣變更交易方法之股票,應於接受委託時,預先收足款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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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及其相關作業規定
採取處置措施者,證券經紀商應依其規定,於受託買賣當日,向委託人
預先收取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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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撤銷委託買賣,以未成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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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變更委託事項時,除減少委託數量外,應先撤銷原委託,再重新
辦理委託,並以未成交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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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託買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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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作業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得自市場交易時間前三十分鐘內輸
入。委託人買賣證券時填製「買賣委託書」遞交營業員,營業員於接到
買賣委託書時,應逐項查明受託內容及簽章是否完備,認可後營業員即
於買賣委託書簽章並即遞交電腦登打員,按終端機別,分別依序編號及
打印委託時間後,依委託順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
書種類、委託人帳號、證券代號、交易種類、單價、數量及買賣別,經
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後,列印買賣回報單(附件三)。
採用電腦自動交易作業之股票及受益憑證,其申報價格以不超逾前一日
收盤價格百分之七之升降幅度為限。債券申報價格以不超逾前一日收盤
價格百分之五之升降幅度為限。
買賣申報均以限價申報為之。
委託查詢、申請撤銷或變更買賣時應經由終端機處理。
成交後由專門列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如附件四),並製作有關憑
證。
附件三
委託輸入回報單
┌─┬──┬──┬──┬─┬─┬───┬─┬─┬─┬─┬─┬─┐
│證│更改│委託│投資│證│交│減少前│委│委│買│輸│輸│輸│
│商│或取│書編│人帳│券│易│股 數│託│託│賣│入│入│單│
│代│消 │號 │號 │代│種│ │股│單│別│日│時│員│
│號│ │ │ │號│類│ │數│價│ │期│間│編│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
成 交 回 報 單
MATCHED DATA LISTING
 ̄ ̄ ̄ ̄ ̄ ̄ ̄ ̄ ̄ ̄
BROKER NO: DATE: / / PAGE:
SEO BRH ORDER ODR STOCK TRD MATCHE MATCHE B/ MATCHED MATCHE
NO. NO. NO. KD. NO. KD. QTY U/P S AMOUNT TIME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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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成交後核對與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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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接獲電腦成交回報後,應製作買賣報告書(如附件五),於成交
當日通知委託人。對委託人帳戶應按月編製「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於
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並製作「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月報表」留存。
附件五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買賣股票 有賺有裕
──────── 慎思明辨 鄭重選擇
買進賣出報告書
先生
委託人: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寶號 第 號
┌──┬──┐
│自行│集中│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
委託買賣下列證券: │ │ │交割日期: 年 月 日
┌────┬───┬──┼──┴┬─┴──────┬────┐
│證券種類│股 數│單價│價 金│手 續 費 │應收金額│第
├────┼───┼──┼───┼────────┼────┤一
│ │ │ │ │ │ │聯
│ │ │ │ │ │ │本
│ │ │ │ │ │ │聯
│ │ │ │ │ │ │由
│ │ │ │ │ │ │證
├────┼───┼──┼───┼───┬────┼────┤券
│證券種類│股 數│單價│價 金│手續費│代扣稅款│應收金額│經
├────┼───┼──┼───┼───┼────┼────┤紀
│ │ │ │ │ │ │ │商
│ │ │ │ │ │ │ │交
│ │ │ │ │ │ │ │委
│ │ │ │ │ │ │ │託
└────┴───┴──┴───┴───┴────┴────┘人
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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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營業終了,根據已成交之買賣委託書,與證券買賣成交紀錄逐一核
對,證券種類、證券數量、單價是否相符,若有差異,立即與營業櫃台
之買賣委託書逐一核對,經內部核對正確後,編製當日交割清單初稿,
核對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所產生之當日交易資料,倘若有不符部分,應
查明原因後,調整委託交易類別或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更正帳號或申
報錯帳。
|
經核對完全正確後,由電腦列印買進及賣出營業日報表(附件六)、交
割清單、交割憑單(如附件七)、買賣報告書及信用交易有關報表憑證
。
附件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營業日報表
(買進) ───── (當日)
證券商編號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交割日期 年 月 日頁數
┌──┬──┬─┬─┬──┬──┬──┬──┬───┬──┐
│證券│證券│編│帳│姓名│數量│價格│成交│(加)│應收│
│代號│名稱│號│號│ │ │ │金額│佣 金│金額│
︵├──┼──┼─┼─┼──┼──┼──┼──┼───┼──┤
紅│ │ │ │ │ │ │ │ │ │ │
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理 會計 營業 覆核 製表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營業日報表
(賣出) ───── (當日)
證券商編號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交割日期 年 月 日頁數
┌──┬──┬─┬─┬──┬──┬──┬──┬───┬──┐
│證券│證券│編│帳│姓名│數量│價格│成交│(減)│應收│
│代號│名稱│號│號│ │ │ │金額│佣 金│金額│
︵├──┼──┼─┼─┼──┼──┼──┼──┼───┼──┤
藍│ │ │ │ │ │ │ │ │ │ │
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理 會計 營業 覆核 製表
附件七
錯帳處理申報表(錯帳發生聯)
證券商:┌┬┬┬┐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
┌─────┬─────┬────┬─┬─┬────┬─────
│委託人帳號│委託書編號│證券名稱│買│賣│申報股數│成交回報序
│ │ │及代號 │進│出│(仟股)│起號及訖號
├┬┬┬┬┬┼┬┬┬┬┬┼────┼─┼─┼────┼┬┬┬┬┬
││││││││││││├────┤ │ │ ├┼┼┼┼┼
├┴┴┴┴┴┼┴┴┴┴┴┼────┴─┴─┴──┬─┴┴┴┴┼┴
│發生錯誤經│職 稱│姓 名│職 務│姓
│ ├─────┼───────────┼─────┼─
│辦業務人員│營 業 員│ │電腦操作員│
└─────┴─────┴───────────┴─────┴─
業務經理: 經辦錯帳申報人員:
─┬──┐本送易委
號│單價│表交所託
│ │共易經書
┬┼──┤三所辦收
┼┤ │聯,人存
┴┴──┤:第簽。
名│一三章
────┤、聯後
│二經併
────┘聯交同
|
已成交之委託書併同有關憑證(包括委託輸入回報單、成交回報單、買
賣報告書、交割憑單、交付清單等)應保存期限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章則
規定年限為準。未成交之委託書加蓋未成交戳記,如無爭議者,保存一
週後自行銷毀。
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未成交之委託書加蓋未成交戳記,如無爭議者,保存
一個月後自行銷毀。
IC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列印之買賣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
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二個月,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
消除為止。
|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
壹、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一、電腦傳輸:
(一)輸入時間:於成交日或次一營業日發現錯誤後,證券經紀商應
於當日下午三時起(錯帳申報前一下午二時起),將錯帳或更
正帳號資料依交易所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交易所電
腦,至遲不得逾下午五時。
(二)事故處理: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
商應即以電話先行向交易所交易部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
行輸入。
二、書面申報: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電腦傳輸申報錯帳或
更正帳號成交金額達新臺幣壹仟萬元或股數(受益權單位)達貳拾
萬股(受益權單位)以上者,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
(如附表七)或「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如附件八),並應檢
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影本及蓋有公司及負責人、錯誤當事人印章之
錯帳發生原因說明書或更正帳號申請書(如附件九)向交易所交易
部申報,其申報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五時。
三、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貳、錯帳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壹、申報錯帳,應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以錯帳處理
專戶就其原數為其買回或轉賣處理。但同一成交日同一種類之有價
證券得先行相互抵繳處理,證券經紀商並於壹一‧(一)之輸入時
間內,依交易所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輸入相互扺繳資料。
二、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買回或轉賣處理後,至遲應於處理當日下午五時
前依交易所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錯帳處理資料。
三、證券經紀商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及時依貳‧一之規定買回
或轉賣之處理者,應俟處理後,就遲延原因檢具蓋有公司及負責人
印章之說明書及相關之證明文件送交易所交易郭紜查。
四、證券經紀商有壹‧一‧(一)貳‧一後段、貳‧二之情事,應同時
對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電腦輸入有關資訊。
附件七
錯帳處理申報表(錯帳發生聯)
證券商:┌┬┬┬┐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
┌─────┬─────┬────┬─┬─┬────┬─────
│委託人帳號│委託書編號│證券名稱│買│賣│申報股數│成交回報序
│ │ │及代號 │進│出│(仟股)│起號及訖號
├┬┬┬┬┬┼┬┬┬┬┬┼────┼─┼─┼────┼┬┬┬┬┬
││││││││││││├────┤ │ │ ├┼┼┼┼┼
├┴┴┴┴┴┼┴┴┴┴┴┼────┴─┴─┴──┬─┴┴┴┴┼┴
│發生錯誤經│職 稱│姓 名│職 務│姓
│ ├─────┼───────────┼─────┼─
│辦業務人員│營 業 員│ │電腦操作員│
└─────┴─────┴───────────┴─────┴─
業務經理: 經辦錯帳申報人員:
─┬──┐本送易委
號│單價│表交所託
│ │共易經書
┬┼──┤三所辦收
┼┤ │聯,人存
┴┴──┤:第簽。
名│一三章
────┤、聯後
│二經併
────┘聯交同
附件八
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
證券商:┌┬┬┬┐ 成交日期:__年__月__日
└┴┴┴┘
┌─────┬┬┬┬┬┬┬┬─────┬────┬─┬─┬─┬─
│更正前帳號││││││││委託書編號│證券名稱│ │買│ │成
├─────┼┼┼┼┼┼┼┼─────┼────┼─┼─┼─┼─
│更正後帳號││││││││ │證券代號│ │賣│ │千
├─────┴┼┴┴┴┴┴┼─────┼────┴─┴─┴─┴─
│錯誤發生者 │姓 名│簽 章│┌───────────
├─┬────┼─────┼─────┤│本表所報屬實,今後如發
│ │1 營業員│ │ ││紛時,本公司負其全責
├─┼────┼─────┼─────┤└───────────
│ │2 輸入員│ │ │ 證券股份有
├─┼────┼─────┼─────┤
│ │3 投資人│ │檢附更正帳│ 業務主管:____________
│ │ │ │號申請書 │ 經辦員:______________
└─┴────┴─────┴─────┘
───┬──┬──────┐本書。
交股數│單價│成交回報序號│表面
───┼──┼──────┤共申
股│ 元│ │二報
───┴──┴──────┘聯用
─────────────┐,︶
生投資人之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第第
│一二
─────────────┘聯聯
限公司 送證
交券
_______ 易商
_______ 所留
︵存
附件九
更正帳號申請書
┌─────────────────────────┐註
│本人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委│:
│託______證券公司買賣________股票,成交______千股,│一 二
│因誤用帳號為__________,今特申請更正。 │
│ 此致 │本損本二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失表、
│ 更正後帳號投資人:__________簽章 │請或共三
│ (原留簽章)│書其三聯
│ 身分證字號: │所他聯投
│ 地址: │填糾,資
│ 更正前帳號投資人:__________簽章 │屬紛第人
│ (原留簽章)│實統一留
│ 身分證字號: │,由聯存
│ 地址: │今申證。
│ 雙方關係:____ │後請券
│1.血親 2.配偶 3.姻親 4.主管與部屬 5.同事 6.朋│如者商
│友 7.其他 │發負保
│ │生責管
│ │權。,
└─────────────────────────┘益 第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或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或委託人提
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應補正之情事,致
無法完成有價證券交割時,應依有關規定完成申報或申請手續後,辦理
借券。
|
第六章 清算交割
|
凡買賣證券成交後,委託人應於次一營業日規定時間內,辦理交割。
|
委託人買進辦理交割時,應交付證券價款,同時承辦人應將有關單據交
由委託人簽章,並核對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無誤後,有關買進報告書第
一聯交予委託人。並於委託人之集中保管證券存摺登載有價證券種類與
數量後發還委託人,同時不得代委託人保管集中保管證券存摺。
委託人申請存券領回時,亦須憑證券存摺與集保開戶印鑑辦理。
|
委託人委託買賣成交後,非由其本人辦理交割者,於由他人簽章交割憑
單時,應於每次交割時逐次書立委託書,以為佐證。惟如於辦理「委託
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時,即已檢附委託書註明嗣後授權同一代理人代為
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代辦交割及為一切必要行為者,則該代理人得於辦理
交割時,出示該委託書以憑辦理,並於交割憑單上予以註記,以資證明
。
委託人賣出辦理交割時,承辦人員依據所列賣出股票種類、數量向委託
人收取股票或集中保管證券存摺(登載後發還),同時將有關單據交由
有委託人簽章,並核對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無誤後,將有關賣出報告書
第一聯交委託人。
|
委託人簽具交割款券劃撥同意書者,得免辦理交割單據(非當面委託之
委託書、交割憑單、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割前,應將受託買
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存確認紀錄。
|
委託人買進及賣出股票,應依據買進應收價金及賣出應付價金相抵後,
產生之「應收淨額」或「應付淨額」,向委託人收取或支付款項,但證
券商對委託人賣出證券以現券送存交割者,於該賣出證券未經上市公司
銷除前手前,得視委託人信用狀況,留置其賣出證券之價金。
|
受託買賣變更交易方法之股票,於委託人委託時,應預先收足買進價款
或賣出股票,如未成交即予返還,其買進價款及賣出股票不得相抵。
|
當收取或交付委託人股票時,經辦人員應將有關股票字軌號碼抄錄於「
證券交付清單」內(如附件十)。「證券交付清單」經委託人簽章後留
存。
證券商並應逐日作「應收(付)客戶股票清單」。
附件十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買進交付清單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 交割日期 年 月 日
帳號: 委託人姓名: 第 號 第 頁
┌──┬───┬──┬──┬────┬────┬────┐
︵│證券│股數或│證券│證券│證券字號│證券字號│證券字號│經
紅│種類│面額 │字號│字號│ │ │ │紀
色├──┼───┼──┼──┼────┼────┼────┤商
︶├──┼───┼──┼──┼────┼────┼────┤點
├──┼───┼──┼──┼────┼────┼────┤收
├──┼───┼──┼──┼────┼────┼────┤證
├──┼───┼──┼──┼────┼────┼────┤券
├──┼───┼──┼──┼────┼────┼────┤人
├──┼───┼──┼──┼────┼────┼────┤員
├──┼───┼──┼──┼────┼────┼────┤簽
├──┼───┼──┼──┼────┼────┼────┤章
├──┼───┼──┼──┼────┼────┼────┤
└──┴───┴──┴──┴────┴────┴────┘
委託人簽章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賣出交付清單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 交割日期 年 月 日
帳號: 委託人姓名: 第 號 第 頁
┌──┬───┬──┬──┬────┬────┬────┐
︵│證券│股數或│證券│證券│證券字號│證券字號│證券字號│經
藍│種類│面額 │字號│字號│ │ │ │紀
色├──┼───┼──┼──┼────┼────┼────┤商
︶├──┼───┼──┼──┼────┼────┼────┤點
├──┼───┼──┼──┼────┼────┼────┤收
├──┼───┼──┼──┼────┼────┼────┤證
├──┼───┼──┼──┼────┼────┼────┤券
├──┼───┼──┼──┼────┼────┼────┤人
├──┼───┼──┼──┼────┼────┼────┤員
├──┼───┼──┼──┼────┼────┼────┤簽
├──┼───┼──┼──┼────┼────┼────┤章
├──┼───┼──┼──┼────┼────┼────┤
└──┴───┴──┴──┴────┴────┴────┘
委託人簽章
|
當收取委託人賣出之股票時,經辦人員應核對委託人提出股票數量是否
相符,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發行後第一次賣出之股票是否經發行公司核對印鑑。
二、股票有無簽證。
三、股票背書印鑑應查驗出讓人與最後受讓人及讓受過戶申請書印鑑是
否相符。
四、股票有無掛失或經法院除權判決等情事。
五、如係增資股,是否已核准上市。
六、股票背面如記載依「生產事業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條規定…」字樣者,必須填寫「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如附件十一)一式四聯:第一聯通報所在地稽徵機關運用。第二
聯交原增資記名股票股東申報所得稅,除依法免辦或年度中申報者
外,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第三聯交原增資記名股票股
東存查。第四聯申報單位存查。同時並於股票背面加蓋上「已通報
稽徵機關×年×月×日」戳記。
七、第一手賣出之股票,若委託人非股票所有權人者,於交割時應請股
票所有權人在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以原留發行公司印鑑背書,並
填具委託他人賣出之委託書(如附件十二)第一聯併同交割憑單留
存,第聯送交易所留存。
委託書內容應以電腦傳輸向交易所申報,其作業程序:
(一)輸入時間:經辦人應於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股
票所有人填具之委託書內容輸入交易所電腦。
(二)輸入資料:經辦人應依交易所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
各項資訊。
(三)電話傳真: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經辦人應
即以電話通知交易所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先作書面加蓋
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交易所,並於事故
原因排除後第一營業日完成補傳輸。
附件十一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編號:
* 本非┌──────┬─────┬────────┬──────
為聯股│格式代號 │(71)(79)│轉讓原因發生日期│轉讓原因請打
避應份├──────┼─────┼────────┼─┬─┬─┬
免直有│ 所得類別 │□ □︵│(課稅年度) │買│繼│贈│
財接限│(打ˇ:不同│盈 薪員│ │賣│承│與│
稅以公│類別應分開填│餘 資工│ 年 月 日 │ │ │ │
資黑司│寫) │ 紅│ │ │ │ │
料色組│ │ 利│ │ │ │ │
中原織│ │ ︶│ │ │ │ │
心子之├──┬───┴─┬───┴────────┼─┴─┴─┴
縮筆創│原取│姓名或名稱│ │統 一 編
影填業│得賣├─────┼────────────┴──────
結寫投│資記│ │ 市 區鎮 里 路
果,資│名股│地 址│ 鄰 段 巷 弄
模不事│票人│ │ 縣 市鄉 村 街
糊得業├──┴─────┼────────┬────┬─────
不移,│ 緩課總股數 │ 每 股 面 額│轉讓單價│票面總金額
清作請├────────┼────────┼────┼─────
,複參│ │□: 10元│ │
影寫照│ │□: 元│ │
響。填├────────┼────────┼────┼─────
納 寫│緩課股數合計(D │打ˇ,非 10 元者│除單價外│(A)每股面
稅 。│× E)之總數 │加填實際金額 │,元以下│以緩課總股
股 │ │ │數字免予│
務 │ │ │填寫 │
, ├────────┴────────┼────┼─────
應 │ 股 票 編 號 │取得日期│股數小計(
以 │ │(除權日│
黑 ├─────────────────┤) │
色 │ 字第 號至 字第 號│ │
複 │ │ │
寫 ├─────────────────┼────┼─────
紙 │ │ │
複 ├─────────────────┼────┼─────
寫 │ │ │
。 ├─────────────────┼────┼─────
│ │ │
└─────────────────┴────┴─────
稅–15017–1
┌──┬────┬┬┬┬┬┬┬┬┬┬┐
│緩課│統一編號│││││││││││
│股票├────┼┴┴┴┴┴┴┴┴┴┤
│發行│名稱 │ │
│公司├────┴─────────┤
│ │□已上市 □未上市 │
├──┴──────────────┤
│轉讓股東之戶號: │
└─────────────────┘
──┬────┬──────────────┐
ˇ │出售帳戶│□本人 □代理人帳號: │
──┼────┼──────────────┤
其︵│外商、外│ │
他︶│僑、華僑│ │
│股東代理│ │
│人姓名住│ │
│址電話 │ │
│ │ │
──┼─┬─┬┴┬─┬─┬─┬─┬─┬─┬─┤
號 │ │ │ │ │ │ │ │ │ │ │
──┴─┴─┴─┴─┴─┴─┴─┴─┴─┴─┤
號之 │
│
樓之 │
──┬───────┬───────────┤
(A)│轉讓總價額(B)│所得申報金額(C) │
──┼───────┼───────────┤
│ │ │
│ │ │
──┼───────┼───────────┤
額乘│(B)轉讓單價乘│(C)採(A)與(B)較低者│
數 │以緩課總股數 │申報所得 │
│ │ │
│ │ │
──┼────┬──┼───────────┤
D) │轉增資方│緩課│ │
│式% E │股數│ 申報單位名稱及統一編│
├─┬──┤合計│ 號(蓋章) │
│盈│員工│(D×│ │
│餘│紅利│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十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號: )
┌────────────────────────────┐第
│本人於 年 月 日委託 委託書君使用第 號帳號委│一
│託賣出 股票計股,並於前述委託賣出股票成交後,代│聯
│為辦理交割及領取股款等事宜,其所生之權利義務由本人負責,│:
│特立委託書為憑。 │由
│此致 │受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託
│ 委託人: 簽章(原留存發行公司印鑑) │證
│ 身分證號碼: │券
│ 委託人身分:1 上市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經
│ 2 華僑、外國人 │紀
│ 3 本證券商人員 │商
│ 4 違約戶 │保
│ 5 一般股東 │管
│ 6 其他_______ │
│ 戶籍地址: │
│ 受託人: │
│ 身分證號碼: │
│ 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1 血親 2 配偶 3 姻親 4 │
│ 主管與部屬 5 同事 6 朋友│
│ 7 其他_______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註:本委託書一式二聯,第一聯交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保管,第二聯送臺灣
證券交易所留存。
|
委託人遺失「證券存摺」時,應依規定手續,辦理申請補發存摺。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者,委託人以信用交易買賣證券
時,依下列方式辦理交割:
一、融資買進者,除按主管機關所訂比率核貸金額外,應繳付自備款、
證券商受託買賣手續費等款項。
二、賣出償還融資者,按賣出價款扣除證券交易稅、證券商受託買賣手
續費、貸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款項。
三、融券賣出者,由賣出價款內扣除證券交易稅、證券商受託買賣手續
費、融券手續費等款項(扣除後之餘額即為融券擔保品),另按規
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或其扺繳證券)。
四、買進償還融券者,由原融券擔保品(加計利息)內扣除買回價款,
證券商受託買賣手續費等款項及借券費用等,尚有剩餘時,連同保
證金(加計利息)由證券商退回,不足時,則由保證金內扣扺。
五、信用交易之股票,由證券商直接代委託人向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
辦理交割,不需向委託人收取或給付。
|
同一帳戶於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委託人如已與證券
商簽訂同意書者,得就相同數量部分,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相扺之餘
額辦理交割,且由證券商代為填製「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及「融券現
券儘還申請書」。
已簽訂前項同意書之委託人,如不欲為前項之相扺餘額交割者,須於成
交當日收盤前向證券商書面聲明。
|
各證券經紀商於辦理交割完竣後,其委託人應收、付證券,由臺灣證券
集中保管公司逕行劃撥轉帳。
|
各證券經紀商買賣證券價款差額如為應付時,照交割清單之「淨付金額
」欄內金額匯入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指定之銀行。差額如為應收時,由臺
灣證券交易所照交割清單之「淨收金額」欄內金額逕行撥入各證券經紀
商清算專戶。
|
變更交易方法之股票,其交割清算之「應收股數」、「應付股數」不得
相抵,其作業程序比照普通交割處理之。
|
債券交易買賣之證券商應單獨依買賣成交債券之種類、期別及面額編制
「交割清單」,並依普通交割之買賣方式辦理集中交割。
|
業務人員應將交割清單乙份繳交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同時其中乙份
經該公司業務部蓋結算章後帶回留存。
|
業務人員所領回之證券要切實點收、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公避免股票發
生瑕疵。
一、應注意股票背面出讓人與最後受讓人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之印鑑
是否相符。
二、股票是否已掛失,是否已不能流通。
三、過戶申請書,賣方證券商是否已加蓋交割背書章、日期是否正確。
四、依規定應報稅之股票,賣方證券商是否已加蓋已「通報稽徵機關×
年×月×日」之戳記。
五、股票是否有破損不堪辨識現象。
|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除應於委託人違約
當日下午六時前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報違約,同時通知委託人外,並應
立即代辦交割手續。
|
第七章 信用交易開戶及處理程序
|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除期滿辦理續約者外,應具
備左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
記之法人。
二、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之融資
額度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四、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委託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或期滿辦理續約時,應符合前項第四款之規定。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者,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欲開立
證券信用交易帳戶者,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
作辦法」之規定,簽訂融資融券契約書,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經承辦人員初審並由證券商詳實徵信,確認委託人合於開戶條件後
,方可接受委託買賣。證券商並應按月造具「證券商開立換券信用交易
帳戶名冊」,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備查。
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遲續三年以上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
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委託人自銷戶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再
申請開戶。
|
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均依證券主管機
關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向委託人收取之融資利息與融券
手續費,及應支付委託人之融券賣出價款與融券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
費率由證券商自行訂定並報請證期會備查。
信用交易承辦人員需隨時注意各信用交易股票之融資融券限額及成數等
。
|
委託人委託辦理融資融券之證券交易,以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得為融
資融券交易之股票為限,並應填具註有「融資」或「融券」字樣之買賣
委託書。成交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
簽章。
零股交易、鉅額交易、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不得融資融券。
委託人委託辦理賣出償還融資或買進償還融券時,應填具註有「還款」
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受託證券商應先行核對其償還交易之股票種
類與數量,是否與原買賣紀錄相符。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者,每日營業收市後,承辦人員
應即編製信用交易申請表、合併金額計算表、融資、融券買賣報告書、
營業日報表、現款現券償還表…等做為內部憑證。
前項表報應依規定期限保存。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者,應於每日下午,將當日各種
股票之融資融券餘額表送達臺灣證券交易所。
|
成交後之次一營業日,委託人應繳交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
融資及融券償還後餘額應逐筆退還委託人。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者,遇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
,於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其有關停止融資、融券或償還款券之日
期,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辦理。
融資買進及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於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委託人信
用帳戶融資買進及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過戶清冊暨媒體資料,則由證券
商逕送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以憑辦理過戶事宜。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者,於委託人違反信用交易約定
事項時,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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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注意事項
|
股票之形式要件欠缺、變(偽)造、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發生爭議,經
辦人員收受時須特別注意,以免遭受困擾或損失,列舉如下:
一、非上市公司股票或雖已為上市公司但其增資股股票尚未核准開始買
賣。
二、股票之號碼塗改、砐損不全、污損、書寫其他文字或簽蓋印章模糊
不辨識。
三、未經簽證機構簽證。
四、證券背面或轉讓過戶請書漏蓋出讓人印章。
五、缺附轉讓過戶申請書或證券背書出讓人印章與轉讓過戶申請書印章
不符。
六、漏蓋上市公司過戶印鑑。
七、質權設定尚未取消禁止過戶轉讓。
八、公告掛失或公示催告之股票。
九、變(偽)造之股票。
|
承辦人員為防範收受瑕疵股票,可採如下步驟:
一、熟記上市公司股票或增資股之上市日期,遇上市公司變更公司名稱
、換發股票等發行新股股票時,注意原舊股股票須調換後方可收受
。
二、股票字號塗改、模糊無法辨識或書寫其他文字者,不予收受。
三、收受發行後第一次賣出之股票,出讓人應在股票背面及「股票轉讓
過戶申請書」出讓人之印鑑欄加蓋原留存印鑑,並請委託人提供經
股務過戶機構核對印鑑之證明。
四、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應與原股票發行公司名稱相同。其記載之股票
委類、號碼亦應與原股票相同。
五、股票背書印鑑應查驗出讓人與最後受讓人及轉讓過戶申請書印鑑是
否相符。若有不符,須由第一次賣出之證券商負責通知委託人補蓋
印鑑。
六、股票背面應有證券商之背書章,第一次賣出之股票或盈餘轉增資之
股票(含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之股票)是否加蓋
通報稅捐機關背書章。
七、質權設質之股票禁止流通轉讓,應俟其資權解除手續完成後,方能
流通買賣。
八、證券掛失之股票號碼須予建檔,以便查對。尤其注意前手證券商背
書日期後有無掛失之公告。
|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客戶買賣。
二、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或負擔損失,以勸誘客戶買賣。
三、提供帳戶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四、對客戶提供有價證券之資訊,有虛偽、詐騙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
行為。
五、接受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
委託。
六、接受客戶委託對未經核准上市或停止交易之證券買賣。
七、接受客戶委託對已停止上市之證券買賣。
八、接受客戶委託以分期付款方式之證券買賣。
九、接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自營商之委託買賣。
十、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為同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
之交割。
十一、接受客戶以不同帳戶為同一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
相扺之交割。
十二、接受客戶以他人送存集中保管證券憑證或買進報告書第二聯辦理
交割。
十三、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
為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十四、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
,從事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
十五、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額戶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開戶或買賣。
十七、知悉客戶有利用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而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
響之消息或有操縱市場行情之意圖,仍接受委託買賣。
十八、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買賣有價證券。
十九、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
之秘密。
二十、挪用客戶之有價證券或款項。
二十一、代客戶保管款項或證券存摺。
二十二、未經證期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直接或間接
提供款項或有價證券供客戶辦理交割。
二十三、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
|
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因委託買賣證券所生之爭議,得依證券交易法關於
仲裁之規定辦理或向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調處。
|
本辦法依現行法令及證券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制訂,如有變更時應依最新
法令及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