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訂定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應參考比較基準,並應包含量化目標及目 標衡量基準日。 前項比較基準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科學方法為依據的參考標準。 二、國際、區域協定或國家標準。 三、發行人所屬產業之行業標準或平均水準。 四、發行人至少過去三年的歷史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