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附 表五,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 00057059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5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 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347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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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10007167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至第10條、第12條條文及第9條附表一; 增訂第9條附表四,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475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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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 1005495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8條、第12條條文及第9條附表一至附表四, 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11103352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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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 0061741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21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7月1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397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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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 2040061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至附表七,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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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附 表五,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立法總說明

為協助綠能科技產業取得中長期資金,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本中心自20
 17年4月21日即建立綠色債券上櫃制度,隨著市場逐步重視環境與社會議
題,從綠色金融擴大為永續金融,本中心則於2020年建立可持續發展債券
櫃檯買賣制度,並於2021年推出社會責任債券及永續發展債券制度專板,
此外,參考國際市場永續發展債券新種商品之發展趨勢,更於2022年推動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之發行,使得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市場制度更加完善。
在主管機關的指導下,本中心積極推動永續發展債券上櫃掛牌及辦理各項
宣導活動,截至 112年7月底為止,共計有153檔永續發展債券掛牌發行,
發行金額已達新台幣4,423億元。
為進一步推動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市場之發展,提供發行人更多元之籌資管
道,以及投資人更多樣化之永續發展債券商品投資選擇,本中心規劃建立
具股權性質之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上櫃制度,以期擴大我
國永續發展債券商品種類,而配合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上
櫃制度作業,爰擬具本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七條、
第八條修正,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擴大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商品種類,增訂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
    權公司債為得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之有價證券。(修
    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本中心訂定之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有關資格
    認可申請申復請求時限之起始日,由「文到次日」修正為「退件通知
    發函日之次日」起。(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參酌國際市場準則及實務慣例,訂定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
    司債之資金用途應全部用於符合的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
    務。(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發行人發行下列之有價證券,得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但
發行人發行第四款之有價證券,不得申請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資格認可:
一、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
    十五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二、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櫃檯
    買賣之新臺幣計價外國債券。
三、依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有
    價證券。
四、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七條之一規定,申
    請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五、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主管
    機關轉知本中心公告為櫃檯買賣之政府債券。
〔立法理由〕
為擴大永續發展債券種類,爰修正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將含股權性
質之債券納入可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之有價證券。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應檢具資格認可申請書(附表一、附
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連同應檢附書件,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向本中心申請。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經本中心退件者,得自退件通知發函之
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申復請求、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事
證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發行人之申復理由,應以退件理由有誤為限。
〔立法理由〕
配合本中心訂定之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有關資格認可
申請申復請求時限之起始日,由「文到次日」修正為「退件通知發函之次
日」,爰修正第一項。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格認可,應依所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
格認可種類之投資計畫及其有價證券類別,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政府債券、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發行人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
    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金融機構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
    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資產池均源自投資計畫。
三、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Sukuk):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所取
    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伊斯蘭固定
    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者,其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
    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前項第二款所稱資產池,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認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為增訂具股權性質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資金用途規定,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
    並刪除第二款。
二、配合第一款及第二款款次變更,爰修正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款次。
三、配合所引條次變更,爰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