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之職責角色如下:
一、擬訂風險管理政策、程序與架構;
二、擬訂風險胃納(風險容忍度),並建立質化與量化之量測標準;
三、分析與辨識公司風險來源與類別,並定期檢討其適用性;
四、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彙整並提報公司風險管理執行情形報告;
五、協助與監督各部門風險管理活動之執行;
六、協調風險管理運作之跨部門互動與溝通;
七、執行風險管理委員會之風險管理決策;
八、規劃風險管理相關訓練,提升整體風險意識與文化。
〔立法理由〕
明訂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於企業風險管理中之職責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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