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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閱覽個人資料者,免予收費;請求製給 複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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