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營運計畫之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
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事項,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租用傳輸設備規劃。
二、備援機制規劃。
〔立法理由〕
營運計畫之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
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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