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零四零零一
五四五二一號令修正公布。為使申請人瞭解相關申設受理程序、必備文件
、營運計畫撰寫項目、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以便利申請人準備相關
申設作業,並加速本會審議申請案之行政流程,爰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相
關規定之授權,擬具「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共計二十
一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依據。(第一條)
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內容之
申請資料,俾利主管機關審查。(第二條)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格式及應檢附文件。(第三條)
四、營運計畫應依規定撰填並應檢附相關文件佐證。(第四條)
五、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填寫內容及繳交文件。(第五條至第十八條)
六、營運計畫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股東(或發起人)及相關資料,
應依附件格式填報。(第十九條)
七、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受理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第二十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