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610
人,瀏覽人次:
96472369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調處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調處委員兼任無給職。 調處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立法理由〕
明定調處委員為兼任且為無給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