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
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
影。
依本法第十六條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
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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