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會印信、官章、戳記應填重典守。
  二、收到文書案件,依次編號、摘由登記、先送執行秘書批閱後,再分
      送各組簽收。
  三、文書案件之打印、繕校與發文之登記、編號、用印、封發後,應整
      理底稿歸檔,未辦結之文件,分別送還原承辦人保管。
  四、收到機密文件或親啟書函後,應即送執行秘書或收件人親啟,不得
      拆封。
  五、按時領發員工薪資與報領實物配給,並辦理員工福利。
  六、採購公用物品文具紙張,應登記保管分配使用。
  七、列冊登記用具、財產與圖書雜誌資料,並注意維護與保管使用。
  八、辦公房舍之修繕與維護,並經常保持清潔衛生與環境整潔,尤須注
      意安全管理。
  九、管理並督飭工役勤慎服務,及辦理員工交通事務。
  十、各項會議會場之佈置及委員會議速記或錄音之置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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