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已領退撫給與或退離給與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已領之給與;其
重行退休、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日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立法理由〕
明定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再任適用本法之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領之退
撫給與或退離給與及再任後年資之起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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