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退撫給與或退離給與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已領之給與;其 重行退休、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日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明定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再任適用本法之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領之退 撫給與或退離給與及再任後年資之起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