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合作式實驗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合作經營契
  約:
  一、不依合作經營契約及教育實驗計畫執行,違約情節重大,經主管機
      關調查屬實者。
  二、校務評鑑績效不佳,經複評仍未改善者。
  三、對學生健康及安全造成立即性傷害。
  四、任意停止經營,經通知改善仍無效者。
  五、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重大事項者。
  前項因解除或終止合作經營契約,主管機關應收回經營權。合作契約經
  營期滿、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合作式實驗學校應於六個月內依約定內容
  ,將財產、設備、全部經營權等無條件歸還學校。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
  ,合作式實驗學校不得請求任何補償、補助及取回所有教學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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