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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圖書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借閱人欲借之圖書資源已被借出者,可向本館登記預約,待被借之圖書 資源歸還後通知預約人,預約人應於三日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取消其 預約資格,並依序通知下一位預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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