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圖書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議員問
  政,使典藏資料充分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本館典藏圖書資源(包含圖書與視聽資料)專供本會議員、卸任議員、
  領有公費助理證之議員助理(以下簡稱助理)、員工、退休職員工及臺
  北市政府一級單位首長、府會聯絡員、採訪本會記者等研究參考。
  前項以外人員如需查閱市政資料應預先申請,並憑身份證件於本會一樓
  服務台換領來賓證,於本館服務台登錄後,始得進入本館閱覽使用,惟
  不受理資料外界。館內閱覽應遵守本館管理規則,如有違規事節,取消
  其閱覽資格。
  除本會議員外,閱覽人入館應配掛識別證件,未持身份證件之兒童須由
  成人陪同始可入館。

  本館採開架式管理,開放時間如下:
  一、大會期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二、休會期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三、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閱覽人應保持館內清潔與安靜,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入食物、飲料。
  二、赤腳、躺臥睡覺、吸煙或高聲談話。
  三、於查詢區瀏覽色情網站、上聊天網站、玩電腦遊戲或網路交易商品
      等。

  館內座位不得預占,個人物品及書籍請置放於置物櫃,貴重財物請自行
  保管;閱覽人離館時應將個人書物攜走,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閱覽人對本館典藏資料及器材設備不得塗註、污損、破壞或擅自攜出,
  違者應負賠償之責。

  閱覽人如需影印或列印報表,以本館所藏資料或以公務使用為限;除應
  避免損壞原件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非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人員影印或列印資料時須收取費用。

  閱覽人離館時,應於服務台自動出示所攜物品及書籍以供查檢。

  除議員得委託助理辦理借閱外,借閱人請於開放時間內親自憑證辦理借
  閱手續。

  一般圖書、雷射唱片(CD)借閱期限為三十天,借出之冊數上限如下:
  一、議員以十五冊為限、雷射唱片(CD)以十五片為限;如有特殊公務
      需求,得申請增加借閱冊數為九十九冊。
  二、卸任議員、助理及員工以十五冊、雷射唱片(CD)以十五片為限。
  三、退休職員工、市府一級單位首長、府會聯絡員及採訪本會記者以五
      冊、雷射唱片(CD)以五片為限。

  未裝訂之過期期刊及研究報告之借閱期限為一週,並各以五冊為限。

  下列資料於開館時不外借,但議員、助理及員工得於閉館前半小時借出
  ,隔日開館後半小時前歸還:
  一、當期期刊、統計月報、未裝訂公報合計以五冊為限。
  二、參考書、地圖集、裝訂期刊、報紙、新聞剪報資料、市政會議紀錄
      及都市計畫圖、議事錄、公報合訂本、預算書及統計資料等政府出
      版品,合計以五冊為限。

  數位影音光碟(DVD)借閱期限為一週,借閱之片數如下:
  一、議員、卸任議員、助理及員工以十五片(含新購影片)為限。
  二、退休職員工及市府一級單位首長、府會聯絡員及採訪本會記者以五
      片(含新購影片)為限。
  三、前二款新購影片限閱一片,未歸還前,不得再借閱新購影片。

  議員個人檔案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借閱及影印。

  借閱人欲借之圖書資源已被借出者,可向本館登記預約,待被借之圖書
  資源歸還後通知預約人,預約人應於三日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取消其
  預約資格,並依序通知下一位預約者。

  借期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一次。

  員工及助理於離職前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源。

  借出之圖書資源如因清查整理、改編目、裝訂或其他必要原因得通知借
  閱人歸還所借圖書資源。

  借閱圖書逾期未歸還者,不得再借他書。

  借閱之圖書資源若遺失或損毀,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該圖書資源之同或
  新版品賠償之;若係絕版品且有定價者,圖書按原書價三倍金額賠償;
  視聽資料按其價格二倍金額賠償;若係絕版品且無定價者,圖書以每面
  新臺幣二元計價賠償,視聽資料以每片新臺幣三千元計價賠償。

  逾期催書圖書資源三次仍不歸還者視同遺失處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