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依公聽會紀錄,提出改善計畫或說明,並納入第四條使用計畫書
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前項改善計畫或說明,應評估其合理性為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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