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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依公聽會紀錄,提出改善計畫或說明,並納入第四條使用計畫書 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前項改善計畫或說明,應評估其合理性為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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