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專業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都發局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都發局得終止委託審查業務: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各款義務與責任之一。
  專業團體二年內累積違規記點達八次者,都發局得逕行終止委託審查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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