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審查無礙
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使用面積及第二
項使用樓層之限制: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
    與相鄰建築基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