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線機關(構)於道路設置之人(手)孔、閥箱或中心樁(含基座)等
構造物延伸至路面蓋板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頂面應固定與路面齊平密合保持平順,不得封閉。
二、強度應足以負荷載重車輛通行,且車行噪音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之規
定。
三、與銜接路面產生高低差、或表面花紋已磨損致原有防滑功能已減損時
,應即時改善或更換。
前項人(手)孔、閥箱或中心樁(含基座)等構造物及其周邊向外延伸至
路面之範圍,應由管線機構負責維護修復。
本局辦理路面維護時,各管線機關(構)應配合調整道路構造物,使其與
銜接路面齊平。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