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墳墓之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發放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之發放期間,由本府公告並通知遷移之墓主。 遷葬之墓主領取補償費或救濟金時,應檢具身分證明、與過世者親屬關 係證明文件及起掘相片,向申請遷葬機關辦理。 本府代為起掘、火化及安置者,其墓主申請領取遷移補償費或救濟金前 ,應先將該骨灰(骸)取回後始得請領,管理機關並應就其補償費或救 濟金扣除代處理費用後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