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市墳墓之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發放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之發放期間,由本府公告並通知遷移之墓主。
  遷葬之墓主領取補償費或救濟金時,應檢具身分證明、與過世者親屬關
  係證明文件及起掘相片,向申請遷葬機關辦理。
  本府代為起掘、火化及安置者,其墓主申請領取遷移補償費或救濟金前
  ,應先將該骨灰(骸)取回後始得請領,管理機關並應就其補償費或救
  濟金扣除代處理費用後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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