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新竹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後任依規查對移交事項,發現有遺漏或程序不當者,應即會同前任及監
  交人共同核對。前任於核對無誤後三日內,應完成補辦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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