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施工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依核准之規定期限及時段內施工。
  二、未依核准之交通安全維持計畫書施工。
  三、未依規定設置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警示標誌、燈號或安全設施
      。
  四、施工時任由排水漫流或造成污染。
  五、棄碴廢土污染路面。
  六、施工路段任由塵土飛揚污染空氣。
  七、收工時未依規定覆蓋止滑鐵板(含覆土板)或未舖設臨時瀝青混凝
      土面層。
  八、收工時未將殘方、施工設備、機具、剩餘材料等運離現場並打掃乾
      淨。
  九、未將挖掘部分以粗砂或碎石級配料或其他經管理機關(單位)同意
      之材料回填、夯實,或未依規定埋設。
  十、設置道路之人孔、手孔、水閥及其他相關設施,其頂面蓋高程未能
      配合道路調整或施工品質不良。
  十一、道路回填、夯實不確實或舖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未與原路面高程齊
        平或有下陷變形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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