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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未經本府核准,擅自新闢、變更及廢止營運路線者,處 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 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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