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區汽車客運業未經本府核准,擅自新闢、變更及廢止營運路線者,處
  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
  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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