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府農業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時未改
  正者,應逕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裁罰。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之水產動、植物,情節重大者得停止營業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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