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雇主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但對於所僱勞工之違法情事,雇主舉證已善盡教育宣導責任者,免
予處罰。
前項所稱善盡教育宣導責任,係指雇主以張貼宣導海報或辦理法規宣導課
程等方式,向勞工宣導法令規定,並有書面或影音記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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