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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魚勿)鱙漁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分: 一、違反第七條未經許可至其他縣(市)所轄海域作業。 二、違反第八條於距岸五百公尺以內水域作業。 三、違反第九條於禁漁期從事捕撈(魚勿)鱙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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