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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門牌之號碼尾數為四者,其門牌得抽空不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改編: 一、已編釘之門牌號碼尾數為四者。 二、原編門牌號重複者。 三、房屋正門出入口改向面臨道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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