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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局長請假、辭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 不能代行時,依主任秘書、督察長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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