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2904574A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 表,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月31日雲林縣政府89府行法字第 8910000025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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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7月21日雲林縣政府八十九府行法字第8910000361號令修正 第 4條、第6條、第9條及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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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0年1月8日雲林縣政府九十府行法字第9010000044號令修正第4 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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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2月26日雲林縣政府九十府行法字第9010000127號令修正第4 條及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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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8月15日雲林縣政府九十府行法字第9010000589號令修正第4 條、第5條及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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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雲林縣政府九十府行法字第9010000828號令修正第 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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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8月5日雲林縣政府91府行法字第9110000440號令修正發布第 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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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雲林縣政府94府行法字第 0941000207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94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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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6005610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5條及編制表,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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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2904574A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 表,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轄區人口在十
萬以上之分局設五組辦事;轄區人口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分局設
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中心: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
    、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
    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技士、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技佐、警員、書記。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五、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
    警務員、偵查員、巡官、小隊長、偵查佐、巡佐、警員、書記。
六、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防情管制及協助災害防救事項,置主
    任、警務員、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三隊、科技犯罪偵查隊、二組辦事,
各隊下設分、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保安警察隊設分、小隊,執
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複雜之地區設
交通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少年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婦幼警察隊
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局長請假、辭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
不能代行時,依主任秘書、督察長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