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為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本府得會同相關機關於公有之公園、綠地、森林
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骨灰拋灑或植存專區,並公告之。
骨灰拋灑或植存專區不得設置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並不得有
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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