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已簽妥之縣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指定之兌付機構止付。
二、登入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登記簿。
三、由財政處庫款支付科敘明支票喪失及掛失止付情形,簽報財政處長核
    准後補發。
四、查明喪失原因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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