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已簽妥之縣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指定之兌付機構止付。 二、登入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登記簿。 三、由財政處庫款支付科敘明支票喪失及掛失止付情形,簽報財政處長核 准後補發。 四、查明喪失原因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