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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草嶺潭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水上遊憩活動器具經註冊發照後,應將執照所載登記編號及限載人數, 以鮮明顏色標示於器具之適當明顯位置,其文字應用正楷,字體不得小 於十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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