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
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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