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停職、去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區公所
派員代理,並函報本府備查。
前項里長辭職由區公所核准;其辭職、去職或死亡,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補選之里長其任
期或代理期間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鄰長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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