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親屬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或其利害關係人應提出相關原因及事實,於遴選
會決議前,向遴選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於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聲明不服,主管機關除有正當
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遴選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選會主席有前項情形時,由本府命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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